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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班課程

title【碩士班】修業相關規定

  1. 總學分:28學分
  2. 語文必修:4學分 (限法律系開設課程之基礎法學德文、基礎法學日文、基礎法學法文)
  3. 所屬組別學分:16學分 (限法律系開課之課程)

民商法組須修民商法課程

16學分

刑法組須修刑法課程

16學分

公法組須修公法課程

16學分

  • 「備註:三組皆可選修」之課程,可搭配任何組別內
  • 若要選修外系課程,須填寫同意書,最高上限為兩門課,同意書請於「系網首頁→下載專區→碩士(專)班表格→14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(專)班選修外系課程學分同意書」下載
  1. 其餘學分:8學分 (學生自由選課,政法系、財法系所開設之研究所課程(非語言課程)也可修習)
  2. 畢業論文,須經口試通過,不另計學分

 

title【碩士班】必修課程表

中文科目名稱/英文科目名稱

規定學分

授課年級

備註

  1. 基礎法學(德文)

German Jurisprudence

碩一上(2)
碩一下(2)

A、B、C 
擇一必修

  1. 基礎法學(日文)

Japanese Jurisprudence

碩一上(2)
碩一下(2)

  1. 基礎法學(法文) *(擬開設)

French Jurisprudence

碩一上(2)
碩一下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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